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单位初审
每年4月15日前,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及是否个人承租承包经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审核
每年4月16日-5月31日,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申请表》及所附报资料、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企业汇总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后(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请表》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
(四)市局核定
每年6月1日-6月30日,市局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上报的《汇总表》和《申请表》进行汇总审核,经市局核定批准下达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三、经核定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在沪有多项工程项目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若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中某项工程项目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则由市局在汇总审核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资格。
五、经核定批准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单独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四),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工程项目其他人员及企业管理部门人员,应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五),并附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附件六),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企业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六、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加强对已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对经查实有虚假申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故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等行为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经市局核定批准后取消其当年度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