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
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部分区税务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本市在执行上按以下口径掌握: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并已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办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企业。下同),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可按下列核定程序办理:
(一)企业报送资料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根据本年度在沪的工程项目,填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附件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申报确认。
2、在每年3月31日前,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属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5)《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