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工程中
严禁使用“地条钢”的紧急通知
(大建质发[2004]74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下半年以来,在建筑钢材涨价的气候下,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违法生产加工“地条钢”(即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以及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现象有所抬头,针对“大连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专报信息,曾培炎副总理做了“违法生产劣质地条钢,对建筑工程质量贻害无穷,应予明令禁止,彻底清理”的专门批示,市有关部门于4月29日至5月9日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为了加强整治力度,禁止“地条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大连地区已被列入“地条钢生产企业名录”(见附表)和外地“地条钢”生产企业生产的“地条钢”;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合格证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与规格、牌号;
2、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厂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3、具有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证章和机械、化学性能规定的技术数据;
4、采用的标准名称或代号。
螺纹钢筋表面必须有标志和附带的标牌。
三、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38号)。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经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共同检查外观质量合格、证件符合要求、标识准确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见证下,按标准要求截取钢筋试件,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准予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按有关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予以退货。
四、施工过程中发现钢材有加工劈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监理人员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如试验结果不合格,已用于工程中的所有部位全部拆除,未用于工程中的剩余钢筋做出标识并清除出场。
五、对采取欺瞒手段采购、使用“地条钢”的施工企业责令停工整改,将“地条钢”清除出场(已使用的部位全部拆除),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投标半年;“地条钢”进入施工现场和钢筋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理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吊销直接责任人资格证书,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投标半年;为“地条钢”出具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直接责任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