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用药规范,提高中医临床疗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6.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中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八、实施优惠政策,扶持传统医药发展
27.完善中医药发展补偿机制。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支持中医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科技攻关等建设项目。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设立中医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赞助,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土地、收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中医药机构摊派。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经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治疗性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院内制剂目录。物价部门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合理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针灸、推拿、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政府部门确定的著名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28.扶持传统医药发展,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在临床需求而市场没有供应的疗效确切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9.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要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