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和急诊急救能力,强化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积极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防治疾病。乡村中医药人员应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20.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提高建设水平,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十五”未完成3个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建设任务。已成为国家、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的,要巩固创建成果。其他区县要对照建设标准,加大创建力度。
21.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探索和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充分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制定工作规划和考评标准,积极组织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区县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在重点抓好50项适宜技术的基础上,争取每年推出一批适宜的新技术。
22.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的诊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中医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中医药的诊疗规范,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
七、依法行政,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
23.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全市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理顺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打破中医药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实行中医药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4.强化中医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专项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杜绝非法中医医疗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