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要停止集资建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未实行房改、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单位,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
三、简化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方便群众交易
(一)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和售房夫妻双方单位的审批环节。除位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及军产住宅外,取消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二)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房产管理部门要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房产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要继续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为10个工作日,房屋租赁备案为5个工作日。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管理,进一步激活房产交易市场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参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上市交易的,应由购房人持购房协议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应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将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