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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
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

  一、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二、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分及用途
  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账户资金与积累账户资金。当年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从业(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积累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
  三、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计入
  1、从业人员
  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际缴纳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比例计算,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账户资金;超过2%部分计入积累账户资金。在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年,积累账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账户资金。缴费比例=(全年单位和个人缴纳补充保险费总额÷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领取养老金人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其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超过20年的,按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当年账户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计入;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2%计入;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3%计入;满35年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计入。
  (2004医保年度,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具体金额为22160元)
  3、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账户资金;超过2%以上部分计入积累账户资金;被征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原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中尚未分摊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账户资金,积累账户资金继续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账户资金。
  4、其他
  (1) 每一医疗保险年度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个人账户的当年账户资金、积累账户资金,并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初计入。
  (2) 参加过城保或从外省市调入的镇保参保人员,其转入的原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当年账户资金。
  (3) 特殊情况下,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准后,积累账户资金可划入当年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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