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除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外,经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扩大到金融类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方式
(六)合理构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我省实际,构建“三个层次”(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与“两个层次”(省国资委——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并存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与营运职能的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七)通过多种方式组建省属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组建方式:对省政府原已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进行清理,按照新的授权经营办法重新认定授权;选择产业集中度高、比较优势明显的行业,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若干个行业性控股(实体)公司,做大做强一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将现有省政府投融资机构逐步改组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省属国有资产分类相对集中、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八)建立有效的出资人监管机制。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实行监事责任制,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让监事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委派产权代表、董事、财务总监、监事制度。产权代表在企业重大决策中要确保所代表产权单位的意见和主张的实现。对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
(九)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事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纪检监察和职工民主监督相互衔接、共同作用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尽快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起出资人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四、建立科学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在明确所出资企业产权的基础上,确定经营目标,签定经营合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经营的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统一起来,以经营合同的方式考核国有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以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方式考核任期国有资产经营业绩。尽快建立起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和分配紧密挂钩的国有资产业绩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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