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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九条 配送点终止配送销售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市局撤销批复。
  第十条 配送点所在的市局、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监管记录;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2.安徽省农村零售连锁药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购药并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省农村药品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零售连锁药柜(以下简称:药柜)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附村级食品、百货等商业网点以及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开设的连锁药品专柜。
  第三条 凡申请在本省开设药柜须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农村药柜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药柜从业人员的条件;
  1、必须配备药士或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能够负责药品质量并能对患者合理用药提供正确指导的人员;
  2、药柜经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制售假劣药品等不良行为记录;
  3、药柜经营人员无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农村药柜的场地及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零售连锁药柜面积应满足陈列所经营药品品种需要;
  2、店堂周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店堂地面平整、干净整洁,药柜与经营的其他物品必须有效隔离,不得混放;
  3、具有符合药品性能要求的贮存设施与设备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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