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信息报送、交流制度。为了及时了解、交流全省“两网”建设情况,各市、县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县局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的“两网”建设动态,市局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市上月的“两网”建设动态。省局将不定期地编发以各地的新思路、新观念和典型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专刊》,以推动“两网”建设进程。在报送纸质工作信息的同时(传真:0551-4655923),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省局指定的邮箱adazhanglei@163.com,并在邮件主题栏中注明:XXX市“两网”建设信息—X(X为各市药监局报送信息的序号)。
附:
1、安徽省农村药品区域性配送点管理办法(试行);
2、安徽省农村零售连锁药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农村药品区域性配送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经济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药品批发企业设置的乡镇区域性配送点(以下简称配送点)。
第三条 设置配送点必须遵循合理布局、划定区域、每个农村乡镇(县城城关镇和已设立非法人药品经营企业的乡镇除外)可设立1个配送点的原则。
第四条 配送点的设置者,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并对设置的配送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设置配送点的条件:
(一)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他工作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具备与其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试行)要求的经营、仓储条件,同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60平方米;
(四)建立健全配送点的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养护、出库复核、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设置配送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