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录制人员,负责人、参照号。
第十一条 卷宗的保管期限:
(一)A类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B类卷宗保管期限为15年;
(三)C类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四)D类卷宗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检查卷宗的查阅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税务检查卷宗档案,应当征得卷宗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查阅。
(二)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查阅检查卷宗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履行查阅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由卷宗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三)借阅档案时不允许随意翻阅与本次查阅无关的档案材料;不得转借和私自拆散,严禁在原件上增减、涂改、勾画;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卷内文件;要确保案卷材料完整无损。
(四)借阅档案必须及时归还,检查卷宗的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案卷材料的完好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五)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和泄露卷宗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卷宗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一)对保管期已过而又无查考价值的卷宗档案材料必须进行鉴定,经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方可列为销毁。
(二)鉴定小组应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按规定进行工作。
(三)按照检查卷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检查卷宗档案进行鉴定,正确地鉴别检查卷宗档案的留存和销毁。
(四)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填写《税务检查卷宗清册》(附件3),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字。
(五)情况特殊的检查卷宗的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卷宗管理其他明确事项:
(一)从事税收检查工作的各基层局检查卷宗的保管应设专人负责,统一进行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二)卷宗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卷宗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三)增强档案室的保密性,注意安全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