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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五)专用证明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纳税担保书;查封(扣押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第九条 检查卷宗按决定文书在前,其他相关文书在后(按第八条所列顺序)依次装订,送达回证统一附在所送达文书之后。
  第十条 对检查卷宗的具体规定:
  (一)纸张尺寸的规定:
  检查卷宗应统一使用国际标准尺寸:A4型纸张;附表采用A3型纸张。文书材料小于A4纸张的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A3型纸张对折后,上页外翻对齐;大于A4纸张的要折叠,加衬纸或者折叠应当以A4纸张为准。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内。
  (二)《卷宗封皮》填写的规定:
  卷宗封皮填写内容:归档号(卷宗类别编码+税务代码,例:A2100001)、纳税人名称(全称)、税务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检查日期(起止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人(按至少填写二人)、检查单位、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税务检查卷宗”(附件1)标题使用宋体初号;其他文字使用仿宋三号。
  (三)《卷宗目录》填写的规定:
  检查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卷宗目录应放在卷首,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页次。“序号”填写每个资料的卷内顺序排号;“资料名称”填写每个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次”填写每个资料卷内所处的页码号。“卷宗目录”(附件2)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卷宗目录”标题使用宋体一号,其他文字使用仿宋三号。
  (四)《卷脊》填写规定:
  卷脊填写内容:归档号、年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五)检查卷宗内容的规定:
  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文书页号统一使用打号机进行打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有文字的页)打印页号;
  2、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材料要制作复印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破损的材料要托裱、修复的,复印件要置于原件前面;
  3、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4、横向纸张以文字向右侧为准进行装订;
  5、音像材料、计算机档案等应在装具上和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写件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写档案号码,并编写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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