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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
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81号 2004年5月8日)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务检查卷宗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负责全系统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局的检查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局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纳税检查完结后60日内装订立卷,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立卷归档,各基层局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对年度终了后仍未入库的卷宗也应按规定立卷归档,待税款实际缴纳入库后,由承办人员在执行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五条 卷宗按载体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纸质档案,即以纸张作为载体材料的档案。如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资料等;
  (二)音像档案,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与图像记录在磁性材料、感光材料或其他化学合成材料等非纸质材料上形成的档案。如办案过程中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三)计算机档案,指人们不能直接阅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还原成可读信息的档案。其载体形态是使用计算机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磁盘或光盘。
  第六条 检查纸质卷宗的分类:
  (一)A类卷宗: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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