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领导、协调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财政、监察、纠风部门要抓紧做好对各清理部门和行业的摸底、监督检查工作。新闻部门要加强配合,向社会公布市上及各区县监督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并举报乱着装的部门和单位。
(四)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有关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7月20日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行业,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继续违规批准着装的部门、行业,财政部门要对这些部门、行业扣减预算。同时,监察机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挪用、浪费国家资金的处罚条款,追究着装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范围
2. 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略)
2004年5月9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范围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