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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的外埠监理(施工)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进入大连市行政区
域内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的外埠监理(施工)
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4]7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的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质量责任行为管理,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监督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监理或者施工任务的,均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并取得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办理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该工程项目实施投标。
  外埠监理(施工)企业中标后,自中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资质备案手续,经备案取得资质备案证明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或者施工。
  二、外埠监理(施工)企业申办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的,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由企业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理企业工程监理(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四)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所监理(施工)的工程无质量事故证明。
  (五)连续三年内监理(施工)的工程,平均每年获得了不少于一项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证明。
  (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或者施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和在本企业任职证明及三个及以上与拟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相一致的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管理)业绩证明,包括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经本人亲笔签名的每一项工程的《(隐蔽、中间、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报验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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