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七条 持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至本市。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持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外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购房时,可以申请与本市居民相同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 持证人可在本市办理九座以下旅行车和轿车牌照,并可在本市申请办理驾照和参加年检。
第二十一条 持证的境内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和因私出国手续。并可凭《居住证》按规定申请办理赴港澳往返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由市和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持证的境外人员可以在本市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