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4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省会长沙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长沙创业和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长沙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屋产权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1年、3年、5年或10年。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住和工作享受市民待遇的证明;
(二)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在本市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四)享有人才居住证制度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居住证》由市人事局商市公安局印制,由市公安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