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审核要点的函
(所便函[2004]4号 2004年5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对符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规定,纳入备案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采取案头审查、实地核实等有效形式落实和加强事后审核工作。对有关备案项目的审核要点具体如下:
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审核
(一)对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审核是否为已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有无未经过纳税调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弥补的亏损;
(二)属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审核其取得的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是否直接用于弥补当年的亏损,有无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三)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的,审核免税所得(同上)是否也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无将免税所得直接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对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查阅相关检查结论,审核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为已调减检查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有无全额申请弥补的情况;
(五)应对照《弥补亏损台帐》,审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有无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弥补以及重复弥补的现象;
(六)对实行改组改制的企业的亏损弥补审核,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1、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后,被兼并与兼并企业、被吸收或兼并与存续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纳税人的资格;
2、根据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审核是否各自分别进行弥补亏损,有无相互弥补的现象;
3、实行分立改组改制方式的,审核纳税人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根据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纳税人负担的金额分别进行弥补,有无在各企业之间相互弥补。
(七)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成员企业弥补亏损,审核发生的亏损是否是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有无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汇总纳税后发生的亏损的现象。
二、坏帐损失核销的审核
(一)对进行核销的坏帐损失,审核是否属应收帐款范畴内的应收未收款项,有无将非应收帐款范畴内的应收未收款项进行核销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