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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16.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完善企业分配机制。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建立规范完善的企业经营状况考核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权、期股、奖励红股等分配激励方式。
  六、切实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17.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业组织、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单位以及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系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企业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有企业改革办批准后实施。原已行文下放到市州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由市州组织实施。
  18.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在企业多方筹资进行改革改制的同时,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改制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改革成本缺口的部分补助。
  19.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负责地配合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工作。
  (1)安排主管领导参与所在地省属国企改革领导工作;
  (2)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属国企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负责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接收工作、再就业工作、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接收工作和劳动社保接续工作;
  (3)接受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家属的属地社区管理;
  (4)接受改制、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党团关系;
  (5)落实维护稳定责任,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企业所在地市州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协调各方,共同把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全省发展大局的大事办好。
  20.依法依规,加强监督。在企业兼并、转让、股份制改造、破产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好各项法律手续,明确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的归属部门,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依法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不力,甚至设阻干扰,影响企业稳定造成损失或延误改制进程的,要追究其责任。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趁改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产权、股权交易有关规定,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政纪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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