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5.培育一批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独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方式,在国家专营领域、资源性领域、公益性领域和优势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尤其是在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烟草、能源、有色、石化、钢铁、机械、造纸等领域,重点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骨干企业。
  6.引导推动中小企业改制搞活。把深化改革与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起来,以民营经济为基本取向,全面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中小企业与省内外优势企业嫁接重组。
  7.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在继续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同时,加大依法破产力度,促使一批劣势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三、全面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8.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和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对跨国公司和国内战略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注资数额较大,安置原企业职工较多的给予优惠。
  9.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其持股总额可占内部员工股额的50%以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可给予配股奖励。企业改革涉及改变国有控股企业性质、变更劳动关系按规定需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可转为企业股份。
  10.规范企业产权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