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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行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年度审验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行工程设备
监理机构年度审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48号)


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根据《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第8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进行2003年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取得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为本次年度审验对象。
  二、审验时间:
  自收到本通知起至2004年6月15日结束。
  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2004年5月31日前,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年度审验申请表》送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审验。
  三、审验要求:
  1、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必须充分重视本次年度审验工作,认真填写《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年度审验申请表》,并充分利用本次年度审验的机会,认真总结2003年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设备监理服务质量;
  2、年度审验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如实反映本公司情况。
  3、各监理机构资质证书应有效,正、副本内容必须对应,年审时需携带正、副本原件,副本加盖年审章后,正、副本一并退回,正、副本内容不符的,经核实修改后,加盖年审章退回。
  4、资质证书到期的机构,必须到协会申请定级手续,并携带协会受理证明参加年审,经我局审核后,新的资质证书副本直接加盖年审章后交给监理机构。
  5、凡2004年6月起新签工程设备监理合同未按示范合同文本执行或2004年6月前所签工程设备监理合同未到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备案的合同不作为监理机构的业绩证明(具体备案手续另行通知)。
  6、对连续三年没有工程设备监理业绩的监理机构将做出降级处理的措施。
  7、对工程设备监理执业资格人员人数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视具体情况做出保留资质或降级的处理措施。
  8、对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所在单位的认定以初次注册单位或经过变更注册后的新单位为准,没有办理注册变更的人员按原注册单位人员处理。
  9、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年审时需带来,核实后加盖年审章当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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