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九、本通知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二、《集体合同送审表》。
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四、《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五、《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略)
附件二
集体合同送审表(样张)
登记编号:()号
本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现报送审查。
企业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集体合同期限年属:①首次签订②续订③变更
企业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职工总数人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
协商经过:
主要议题:
送审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样张)
单位(章):报送日期:
代表方
姓名
性别
部门及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备注
企业方
职工方
注: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为协商代表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