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5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4]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属企业、按现行体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其他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就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报送单位应出具按报送期限规定变更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二);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五)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附件四)。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受理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并发出《审查意见书》(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