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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尿素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尿素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成办发[2004]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 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的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尿素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都市尿素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尿素出厂价格从2004年4月29日起一律按每吨1400元执行,不再执行上浮规定。
  二、尿素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全市尿素最高零售限价每吨1530元,不再划分价区。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尿素经营实行综合差率控制
  (一)鼓励直达供货,减少中间环节。经销商从厂里进货销售到用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含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二)不能直达供货的第一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第二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以后再有批发环节不得加价。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级物价、农业、工商、质监、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执行尿素的出厂、批发、零售环节的价格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五、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和干预措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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