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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平安淄博”的意见

  20、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和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淄博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淄政发[2001]186号),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宣教活动。
  21、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加快我市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充分利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并及时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区县和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22、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4年,市政府将启动“安全进家庭”工程,组织力量编印《淄博市民安全手册》发到每家每户,普及安全生产、生活常识。各类院校,尤其是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安全常识,提高其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给予揭露和曝光,要利用一定的版面和形式,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广告。认真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
  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月公布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和每个月份,确保我市年度目标的完成,为实现建设“平安淄博”和“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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