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专项整治。要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7、严格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对瞒报、迟报等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从2004年起对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查处情况通过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以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作用。
18、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事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许可,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审批许可;不准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场所、物资和能源。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凡发现1个区县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1个区县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区县、乡镇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区县、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做出检查。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19、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编制安全专项费用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执法队伍;各级领导要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带队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通常情况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应不少于4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不少于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