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发生伤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和学习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均应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带本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到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述职,并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证书管理规定记录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和受到的处分,并安排其参加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12、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安全管理的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必须建立起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如实反应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监管,依法行政
1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争取早日颁布实施。研究制定《淄博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和《淄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和制度,加快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力量,尽快把各级安监机构纳入政府序列,增强监管工作的权威性,要建立市、区(县)两级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年内,市、区(县)两级要按原安监机构编制1:1的比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下大力抓好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
14、加快我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各自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情况,编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具有相应技术专长、反应敏捷、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急救援预案应逐级备案。
15、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监管。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通过执法,树立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打击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