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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平安淄博”的意见

  7、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规范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获得国家或省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新入厂人员、离岗1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论大小都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矿山企业提取标准应为维简费的3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应不少于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0、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事故经济赔偿。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即可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进一步提高事故单位对受事故伤害员工或家属的赔偿标准,尤其是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经营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安监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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