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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区属以下集体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区属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2003]53号)精神,拟对在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集体企业,其中包括已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长期只报表不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
  (二)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
  二、调查内容
  (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1.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属以下参保单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说明要求逐项填写,确保填报信息准确。
  2.因各种原因中断保险关系的单位填写《中断参保情况调查表》。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执行的有关政策(具体文件)。
  (四)社会保险业务运行是否纳入计算机管理,养老金实行差额拨付还是全额拨付,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5月10日召开由区主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区属以下集体参保单位调查工作。
  5月11日-12日,市社会保险局派专人对各区社会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登记。
  5月13日-5月25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保单位填报各类调查统计表,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5月26日-6月15日,市社保局稽核审计部门对参保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审计核查。
  四、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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