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省属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剥离,由企业持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与市公安局协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离、接收工作。
(四)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
1、企业自办住房维修、供暖等后勤部门实行带资剥离,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改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对具备经营能力的后勤服务部门,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并享受有关主辅分离优惠政策。
3、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企业同社会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由企业对社会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及水、电、气、热等共用设施、设备改造上给予一次性补贴,转为社会化管理。
4、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配套措施
(一)企办校分离过渡期内,财政及教育部门要继续按市与企业负担教育经费比例向原办学企业返还教育附加费。过渡期满后,按市与区经费负担比例向企办校所在区返还教育附加费,用以抵补教育经费不足。
(二)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原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三)民政部门对企办校改制为民办校的,简化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允许改制的企办校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需进行财政存储;物价和教育部门适当放宽对公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招生规模的限制;税务部门严格执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的免税政策。
五、责任分工
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所在行政区政府接收、经费和人员编制核定,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配合组织推进;企业办医院的分离改制,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实施;企业设立的已纳入公安建制的公安机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接收管理;涉及职工住房及物业管理工作分离,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对其他非政府接收的企业办社会职能,由原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推进分离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