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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实施分离的企办校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以2003年12月31日为准,暂冻结人事和资产。办学企业不得减少教育投入,不得转移、挪用和变卖企办校的资产,未实施分离的企办校要继续招生、办学。对违反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企业办医院的分离
  1、企业医院分离坚持带资剥离、市场化运作、改制分离同步推进的原则,以股份制改造为主,可采取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委托经营和合资合作等形式,也可以实行由企业内部职工、其他自然人、社会法人一次性买断,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2、不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周围医疗机构密集,任务量严重不足,经济上入不敷出,社区服务人口少于规定标准,其自身卫生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技术水平偏低的企业医院,原则上在分离前就地解散,由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消化。企业设置的卫生所不在分离范围之内。
  3、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级以上企业医院,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调整内部人员结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扩大专科优势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和企业医院可采取其他分离方式。
  4、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企业医院,分离前,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任务需要,合理定员,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后,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质量标准的企业医院可以继续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优惠政策。
  5、企业医院在分离时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分离前能处理的要妥善处理,特殊情况报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分离后,由原企业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
  6、分离医院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等应在分离前由企业或企业医院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有拖欠及其它特殊情况未解决的,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分离前予以解决。
  7、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后,可按非营利性医院管理,享受非营利性医院有关优惠政策。
  8、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三)企业设立公安机构的分离
  1、对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的录警人员,由市公安局接收,纳入公务员管理。接收的录警人员,自2004年起过渡期三年,过渡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核定基数,由所在企业一次性交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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