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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1)教职工接收编制核定。在职教职工移交,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确定的标准实施,以校为单位,按学生数核定教职工数,实际接收编制按小学1:19、初中1:13.5和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2)教职工接收资格审查。在职人员的接收,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在职人员超过编制核定数时,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坚持把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录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移交录用过程透明、规范。超编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具备教师职业资格人员、编制外(管理工勤)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人员移交的审查程序由办学企业按编制规定人数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拟移交名单,并在企业内公示,接收方按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双方无争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3)已经移交或尚未移交的企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工资和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省、市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2、资产移交
  (1)办学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后,将现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并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学校在建工程或已立项工程,按原建设项目及预算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后,无偿划归接收单位。
  (3)企办校校区内的非办学机构,企业必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将其退出;确有困难的,由交接双方协商,在过渡期内退出。
  (4)企业与学校共用场地(如道路、运动场等)、设备(如图书馆、电脑等),学校有继续使用权。
  (5)原办学企业负责到有关部门为学校报装独立供应设备及计量表,确保学校水、电、气或通讯、电视、管道线路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上涉及资产划转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办理。
  3、经费核定及来源
  经费按公办校经费标准核定。过渡期内经费由市财政和原办学企业按比例负担,第一年企业承担60%,财政承担40%;第二年企业承担40%,财政承担60%;第三年企业承担20%,财政承担80%。过渡期满后,经市与区财政核定后,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和参与国有企业办学体制改革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可采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并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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