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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哈政发[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字(2002)85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国企改革、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力争两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两年全部完成市属41所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1所,2005年完成20所。到2006年末,全部完成103所企业(含中省直)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
  (二)企业办医院的分离,采取多种方式启动市属企办医院的分离,力争两年完成42所医院分离转制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4所,2005年完成18所。
  (三)企业设立公安机构的分离:在条件具备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完成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15户企业(含中省直)设立的公安机构分离工作。
  (四)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市场化运作,到2005年末,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
  (五)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国办发(2004)22号和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执行。分离企业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省统一部署进行。
  三、实施办法
  (一)企业办学校的分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企办中、小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接收。拟分离企办校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企办校实行过渡性分离,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满后,按公办校机制,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
  1、人员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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