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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制订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公开上网”,“依申请公开受理纳入OA流转”,“日常政府信息生产报批”等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日常运转流程。
  (六)其他相关工作
  1、设置市局查阅点和受理点。在肇嘉浜路800号市局机关大楼底楼政务公开展示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受理点,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服务设备,从5月8日起对外开放。
  2、开通电话咨询服务,以及在“上海财税”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启用“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样张附后),受理或回复告知等书面文件统一使用上述专用章。
  4、编制年度报表。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并及时编制年度报告送市局政府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实施进度,结合市局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召开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面上工作。
  (二)组织市局处室全体干部和分局相关部门人员学习《规定》,并开展有关培训工作。
  (三)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分局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梳理规范》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对2004年5月1日起新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于签发之日起15日内抄送“上海财税”网站,由网站在30日内向外公开。
  (四)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具体工作要求、
  1.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保密规定的提供,以及对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市国家保密局的联络、协调,并组织修订本系统的保密规范。
  2.法规处负责本次《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梳理过程中规范性文件的把关及法律审核工作。
  3.人事处负责对机构及其职能内容表述的审核、把关工作。
  4.信息处负责政府信息相关数据的构建工作。
  5.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内部信息公开工作。
  6.财务处负责信息公开的经费保障,以及相关的收费资金的监管工作。
  7.预算处、国库处负责相关财政统计数据的口径审核等工作。
  8.计统处负责财税统计数据的口径审核等工作。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2004年5月1日,正式公布财政局的《指南》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指南》,以及市财政局首批《主动公开目录》。
  (二)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各处室和基层分局相关工作联系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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