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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开展、落实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田春华
  副组长:曹晖
  成员:办公室、法规处、宣教处、监察室、信息处、预算处、国库处、会计处、计统处、稽管处、流转税处、所一处、所二处、地税处、退税处等处室的负责人。
  (三)工作办公室。设立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具体组织和落实。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四)工作网络。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组成工作网络,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在本单位(部门)的具体组织、落实。
  (五)基层分局工作班子。基层分局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工作班子,在市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范围,包括市级财政、国税、地税和区县国、地税机关生产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储存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所有政府信息。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梳理政府信息
  按照《规定》的要求,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分局应当对本部门(单位)生产、掌握的有效(不包括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并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的范围对信息进行分类和界定,以便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和不断完善市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制《指南》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各单位(部门)梳理信息的基础上编制《指南》,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简介;(2)《规定》的使用范围;(3)依《规定》须公开的信息范围;(4)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程序及申请、回复样式;(5)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6)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7)救助方式和程序。
  (三)编制《目录》
  在各单位(处室)梳理信息的基础上,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并逐步完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的编制。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规定》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分局应当依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的规范进行受理和回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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