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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
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
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办[2004]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19号)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全面试行。按照《规定》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要牵头组建工作班子,在市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相关工作。请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工作联系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局机关大楼604室),联系人:姚菁、许淼,电话:54679568-66042、66046
  三、为做好财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将于日前另行印发各单位、各部门,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财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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