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围绕产品安全和优质,物价管理部门围绕物价合理平稳,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围绕食品卫生和药品、医疗等安全和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安全和质量,教育管理部门围绕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透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围绕实施名牌战略,农林管理部门围绕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粮食管理部门围绕保障粮油产品安全和供应,科学技术部门围绕“科学消费”指导,旅游管理部门围绕组织实施品牌旅游推荐、特色旅游的开发,房产管理部门围绕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安全及时的交通条件,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围绕提供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的安全、质量和服务,建设管理部门围绕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的预售、销售规范管理。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具体的创建指标;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制定相应的创建指标,经梳理整合、专家认证、审核认定,最终形成完整的创建指标体系。
家庭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黄金珠宝、旅游、通信、模具、家具、机动车维修、洗涤、保险、房地产、家具、药品保健品、出租车和餐饮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各行业的管理。
各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根据消费需求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满足群众对水、电、气、通讯、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要求。
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认真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各新闻媒体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
广大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消费权益,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活动,并对全市消费环境和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方法与途径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实施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后,提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确认苏州市在国内率先启动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工作。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报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指标体系与考核细则》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