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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开
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沪建资管[2004]第0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2004)010号《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市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2003年底前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未申报过注册),并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可申请注册,注册不分专业(在职公务员不予办理注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在沪(进沪)单位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报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可下载复印使用),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并另外提供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三)现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两年编制或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一份;
  2、编制或审核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及定额封面、编制人员名单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一份。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的注册人员,应提交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及本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一份。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七)退休人员提供全市统一的退休证复印件一份。下岗、待退休、协保人员,按劳动用工规定与注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报时提供养老金交付凭证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还应提供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
  (八)在职证明(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复印件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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