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年内不再受理新项目立项,不办理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五、工作方式
(一)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清理;市属项目由市直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
(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