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38号
文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是中央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重要性,既要高度重视和解决投资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又要努力工作,做好投资方向引导,正确处理好清理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项目,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程序办事,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促进发展”的原则,扎扎实实、全面细致地抓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清理的范围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重点清理的项目:(1)在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不在清理范围的项目:农林水利、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
三、清理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