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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受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措施,具体实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设立寄宿制学校,用于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定点接收学校。公办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多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六、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凡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我市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时,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在奖励、评优、入团、入队、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八、多方筹措经费,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各区县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于学校因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而增加的教育投入,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坚决制止中小学校向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予以纠正,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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