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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于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较高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须收取一次性风险储备金。退休人员数占在职职工20%-30%(含30%)的部分,按每人1000元缴纳;30%-40%(含40%)的部分,按每人1500元缴纳;40%—50%的部分,按每人2000元缴纳;50%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缴纳。
  (三)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对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按下列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
  1、对今后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已破产终结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有支付能力的可按上款规定办理。对资金不足的,也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
  3、大额医疗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本人缴纳。
  三、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尚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区县,有条件的要于2004年底前,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四、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尽快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要多渠道筹措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部分,有关部门支持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的原则,解决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的数量。2005年以前,各区县要分别确定1-2处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确定下岗失业人员购药优惠药店,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就近就医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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