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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缴费年限的界定: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单位,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在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差距可视作缴费年限。
  (五)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在外地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凭调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材料计算缴费年限,在外地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调入本市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其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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