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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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