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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
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6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

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顺利完成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此次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置,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
  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或撤销的,继续执行原有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职工的工作年限、退休费计发基数,截止时间统一核定在2003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过渡期补贴;如这部分职工选择领取安置费的,则不再享受过渡期补贴。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需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委托代发的基本养老金,按苏劳社险( 2001 ) 17号文件执行。从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入或招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并已在原单位改制时置换身份的职工,现单位改制或撤销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
  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实行内部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04年6月30日。这部分单位改制时,可按内部退养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工龄,按每年工龄1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剥离费用,用于弥补对内退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发放内退工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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