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七)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4月至10月,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15日前):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要通过召开会议、政府负责人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广泛动员,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整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无锡市专项整治的举报电话为0510—5868938—32085)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7月10日前):
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6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7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