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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县、乡、村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到位。在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基础上,从每个乡镇政府的分管领导或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中选聘1-2名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从行政村中选聘一定数量的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定期向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药品质量信息,协助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活动章程,确定其职权范围,明确责任和义务。要定期组织学习交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提高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业务水平。
  要结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开展对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清理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和清晰;要继续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取缔游医药贩兜售假劣药品活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
  四、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满足农民群众用药需求
  放宽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鼓励在人口较多的村设立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允许在县以下乡镇、村新设置的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最低可降至20平方米;配备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店可销售处方药;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有困难的,可配备一名具有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可销售甲乙两类非处方药;单体药品零售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仓库,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鼓励设立服务性药品供应点。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举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药品占有较大的比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的成功与否,决定的因素就是药品供应的政策问题。根据我市目前农村的具体情况,多数村人口少、用药量少,不宜开办零售药店。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保证农村药品供应,方便农民群众就近用上安全、有效、价廉的药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在农村设立服务性药品供应点。服务性药品供应点要努力降低成本,体现为民服务,应执行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应药品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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