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研究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工作条件、配备助手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对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和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从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攻关项目,通过科技专项经费予以重点支持。对省、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年通过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课题经费资助。对辞职、离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办理重新聘用手续,承认其原职称、工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接续缴纳。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后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后视作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接受留学人员引进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不超过服务金额5%以内的部分,凭有效凭证允许税前列支。
22、切实安排好各类人才的生活。对来我市工作但户籍关系不迁的人才及其家属,发给《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待遇。由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政府特贴人员、正高职和博士以及硕士等高级人才,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对出站后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另外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引进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负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的高级人才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就业。硕士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入托可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择校、择园,两院院士、博士子女可适当放宽选择范围。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优先落实房改政策。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为住房困难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提供房源。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选择部分住宅作为周转公寓,以低租金提供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经批准自建、联建专家公寓,可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属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用人单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外,市政府连续三年每月发放30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贴,三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酌情发放;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每月发放200元科研补贴。市级专家在医疗方面享受副局级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级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完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