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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
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各分局数据采集时限必须提前到每月10日,为此,各分局要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分局对失控发票数据录入和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导入,必须在当月上传数据至市局之前完成。
  三、各分局在数据清分完成后,务必在11日下班前上传异地发票数据、失控发票数据、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到市局,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继续比对。
  四、各分局务必于12日下班前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到市局。
  五、各分局应采用各种措施,加强内外协调,按调整后的时限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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