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失效]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出租和转让。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扩层、扩界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古空区开采的乡镇煤矿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者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十五条 煤矿必须及时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井下运输系统图;
  (六)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七)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八)井下通信系统图;
  (九)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实行定期审查交换。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审查交换一次,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审查交换一次。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